1、 任何教师不得向学生发放或推荐集体性学习资料而从中牟利。
2、 不得以任何名目或理由私自向学生收费或罚款(如收班费、违纪罚款、集资买公共用品等)。
3、 不得组织甚至强迫学生利用节假日进行有偿辅导、补课或参加培训班。
4、 不得向学生家长以各种借口索取财物。
学校领导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及家长进行调查、走访,一经发现或有人反映并调查落实后采取如下措施:
(1)教师有上述情节者,扣发当年各种福利与奖金,并取消评、评模等资格。
(1)情节轻微的勒令停止并退还违纪所得,同时进行批评教育,勒令写出书面保证书并在全校大会上检讨。
(2)情节严重,在学校、家长、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,除退还违纪所得外,写出检讨并停职反省。
(3)情节恶劣不思悔改者,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关系,并将其情况书面上报教育局,违纪所得从工资中扣除。